關于印發促進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促進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2日 促進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建筑業克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強行業用工保障。開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時發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勵建筑業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員。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企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建筑工地封閉管理,強化疫情風險管控,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場。(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對受疫情影響的建筑業企業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2020年6月30日后,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后續的還本付息計劃。中標政府投資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憑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體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長效機制。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嚴禁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帶資承包,嚴格執行合同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推行資金替代機制。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建筑業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已收取的保證金到期后應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弄虛作假不能履約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并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擔疫情損失。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因疫情導致施工、經營停滯的,停滯期間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分擔。對于疫情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停工損失和建造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現場的防疫設施改造、防護物資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人員留觀隔離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方承擔。各地要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企業復工復產階段每半個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場指導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資材料供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積極幫助企業做好建筑材料及設備運輸、防疫物資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建筑業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復工,加強上下游配套企業溝通,協助企業解決集中復工可能帶來的短期內原材料短缺或價格上漲等問題。著力提升省域內砂石等主要建材的產能,優先保障供應省內工程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政府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應予以順延,嚴禁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順延時間除從2020年1月24日起至項目獲批復工之日止外,原則上還應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現場準備期。項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加大項目招投標支持力度。對在疫情防控中貢獻突出且受到當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揮部表彰的優秀企業和個人,各地應在今年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給予專項加分,但在百分制評審中企業最高加分不應超過2分,企業人員最高加分不應超過1分。縣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包括縣級以上防疫指揮部),對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業急需、群眾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項目可列為應急搶險類項目,項目單位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或非招標競爭方式實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發揮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積極開展校企、院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帶動建筑業企業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加大對高端智力資源的引進,各地要在放寬落戶條件、提供安居保障、幫助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切實支持。積極推薦我省優秀建筑設計人才參加“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實施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推行電子證照,縮短審批時間。創新項目監管方式,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急需的項目特事特辦,建立綠色通道,推動盡快實施。完善服務企業機制,搭建訴求響應平臺,及時紓困解難。(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政務管理辦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實行差異化監管,對自身質量安全管控體系完善,上一年度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對質量安全管控體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發生過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和項目,實行精準監管、重點幫扶。實行“互聯網+監管”,開展線上監督指導,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風險點,實現點對點“網上會診”,確保項目質量、工程安全。(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不變,全面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制,有效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防范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合理調整監管措施 1.調整預售許可工程形象進度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度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可適度增加1-2個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或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可申請預支重點監管資金。(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結合實際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 4.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繳納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讓價款,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5.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予以緩繳,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應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6.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7.給予稅收減免支持。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8.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于80%的市縣,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9.拓展財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拓寬資金使用范圍,可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對住房租賃試點企業予以支持。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重大損失且有發展潛力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納入支持范圍。(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各地可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際,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1.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住房租賃業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12.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降低利息支出。(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 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 13.保障土地供應。各地要盡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力度,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優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有針對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給。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對2020年計劃供應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遷平整進度,確保土地按時供應。適當調整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優先采取網上交易,疫情期間原則上不組織現場交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4.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5.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繳納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約監管方式。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適當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復正常的履約監管。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并不收取違約金。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排查和研判,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7.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工程項目合理工期安排,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房地產售樓處、中介門店、房屋租賃機構等經營場所,復工前要做好防疫預案,強化防控物資保障,嚴格實行人員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制度,疫情期間不得舉辦人員集聚性大規模現場促銷活動,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 |